美容院樓頂裝空調外機 小區業主想靜一靜

炎炎夏日,空調已成為商家住戶避暑降溫首選。然而,享受空調帶來清涼的同時,安裝在小區樓頂陽臺上龐大的中央空調外機,卻讓住在樓下的業主飽受空調噪音的折磨。為此,順德大良某小區的業主劉先生,將安裝空調的某美容院和該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不過美容院卻辯稱,樓頂是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因此劉先生無權干涉。到底誰說的有理?昨日記者從順德法院獲悉,空調對其他業主使用天臺產生了妨礙,并非合理需要,判決美容院應予以拆除。
煩惱:空調裝在屋頂 噪音讓人煩
劉先生于2004年購買了位于大良府又居委會某小區的頂層商品房一套,并于同年入住。
2011年,某美容院承租了該棟物業的首層商鋪,在沒有得到業主的同意下,擅自在樓頂陽臺上安裝了兩臺龐大的中央空調外機。而空調外機位置正好位于劉先生房屋的正上方,每當空調使用期間,機器運作發出的噪音和水管內的流水聲,影響劉先生一家的生活作息。
經劉先生查詢,其他商鋪商家所安裝的空調外機都是放置在專門設計的位置上,且樓頂不適合安裝空調外機。劉先生多次與本小區物業公司交涉無果。
劉先生認為,美容院擅自安裝空調外機,物業公司擅自批準安裝行為共同侵害了劉先生作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合法權利,遂將物業公司、美容院及美容院的經營者訴至順德法院。
物業公司:已盡責任 但對空調外機無拆除權
庭審中,被告某物業公司辯稱,涉案美容院于2011年8月在涉案物業樓頂公共區域安裝中央空調及附屬設施沒有經過與物業公司協商,也沒有經過物業公司批準,是私自安裝的。并且,物業公司在得知美容院要在該座樓頂上安裝中央空調時,已告知該店經營者該種行為是不符合小區管理規定、不允許其安裝的。
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稱,在他們私自安裝的過程中進行勸阻及強行制止,以不讓施工人員進入小區的方式禁止他們安裝。但對方不聽勸阻,依然強行安裝;其間,物業公司又多次與該店經營者及與受影響的業主一家溝通,但雙方一直沒有達成共識。“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我們已盡到應有責任和義務,但權力有限,不能強制拆除空調外機。”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無奈地稱。
美容院:樓頂屬全體業主所有 對方無權起訴
被告某美容院辯稱,他們是在2011年承租涉案商鋪,在承租商鋪的兩個月內完成裝修,并把空調外機安裝在樓頂。而原告劉先生現在才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美容院相關負責人還表示,安裝空調是根據被告某物業公司及業主的指示。其原打算將空調外機安裝在商鋪外墻,但物業公司拒絕,且在安裝空調外機時采取了正確措施并將主機吊裝在房梁下。
“樓頂是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美容院對該樓頂也享有權利。”美容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樓頂平常幾乎無人上去,位置不是原告房屋的正上方。并且還提出,原告業主提起本案訴訟,自己也擺放了盆栽植物及泥土于該樓頂。若認定侵權,原告也是侵權,無權起訴美容院。
法院:使用共有部分不能對他人造成妨礙應拆
順德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被告某美容院關于原告的主張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于法無據,不予采納。
其次,順德法院表示,業主對建筑物內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某美容院主張應追加全體業主并無理據,不予支持。
“業主基于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墻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順德法院法官稱,雖然業主可以無償利用房屋的共有部分,但行為的合法性必須滿足一定條件,包括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不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前提。
“開發商建設時已預留了相應的空調位,某美容院理應按照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所以某美容院利用12座天臺安置空調外機,并非合理需要。”法院指出,同時,該空調外機的安裝在12座天臺也已經對原告等其他業主使用天臺產生了妨礙,業主主張某美容院、美容院經營者岑某對其拆除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某美容院及其經營者岑某,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拆除安裝在案涉物業12座天臺的兩臺空調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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